车企车商不得变相降价“亏本卖车”
北京晚报

2025-12-18 13:36 语音播报


  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应严格区分,严禁价外加价;“付费解锁”需在销售时即告知免费期限及后续收费标准,免费期结束前还应再次提醒消费者。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汽车定价“划红线”。
  ■不得变相降价
  对汽车生产企业,《指南》提出了“全流程价格管理”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的全链条价格管理制度。在促销与定价时,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无论是汽车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或是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规范“付费解锁”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自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而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则进一步细化。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区分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严禁价外加价。
  ■公示促销规则
  在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时,要显著公示促销规则、期限及限制条件,如实标明赠品信息。开展补贴促销的,还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如有赠品,要如实标明赠品品名、数量等,或者赠送服务项目、次数等,或者展示赠品实物样品。
  ■禁止误导性标价
  《指南》明确禁止误导性标价、虚假比较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例如,不得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不得以低价宣传,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此外,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在服务费收取方面,《指南》提出,汽车销售企业应当真实地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将同一服务内容标示在不同的服务项目中进行重复收费;也不得转嫁收费。本报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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