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如何鼓励婚育
北京晚报

2025-10-15 13:41 语音播报


  ▌亚岁
  古代社会因生产力限制、战争频繁和医疗条件落后等原因,人口增长常面临挑战。为增强国力、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统治者会推行多种措施促进人口增长。
  春秋末年,越王勾践战败于会稽山,勾践为夫差为奴三年,回国后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采取一系列富国强兵、惠民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将婚龄提前至男20岁,女17岁。如果不按照这个政策执行,还有一定的处罚。据《国语·越语》记载:“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意思是女子十七岁还没出嫁,小伙二十岁不娶妻,他的父母要论罪。要生孩子的报告上去,公家派医生守护。生了男孩,赏两壶酒,一条狗;生了女孩,赏两壶酒,一头小猪。生下三胞胎,官府给予安排乳母。生双胞胎,公家供给食物。
  西汉初年,因为秦末农民起义及楚汉相争,人口骤减,提高人口数量成为重中之重。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诏推行鼓励早婚、奖励生育的政策,比如“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也就是生一个孩子可以免二年徭役。在推行早婚的同时,对晚婚女子征税。朝廷规定,女子15岁前须出嫁,否则家庭缴纳一定的税,每年100钱至数百钱不等。到了汉惠帝六年(前189年),“女人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当时每算为120钱。
  西汉初年,为增加人口数量,朝廷允许寡妇再婚,据汉初《二年律令》记载:“夫死……妻欲嫁,许之。”
  西汉朝廷还以户籍人数是否增加作为对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唐代,继承了汉代鼓励婚配、优待生育的政策。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下诏:“宜命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之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对于家境贫困、婚配困难之人,官府给予直接的帮助。唐太宗还鼓励“鳏夫续娶”的政策,其目的重在促进生育、增长人口。贞观三年(629年),朝廷用物质来奖励生育,“妇人正月以来产子者粟一斛”。
  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为女方结婚的彩礼制定了依据,“自今以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规定彩礼的上限,避免出现买卖婚姻现象,为唐代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
  低龄婚育观一直延续到宋代,朱熹在《家礼》中提出“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的婚龄范围,该标准被宋代及以后的法典采纳,成为后期封建社会主流婚配规范。
  明代实行鼓励多生育的助养措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河南卫军王狗儿之妻周氏一产三男,朱元璋得知后,“遣行人给赐钱十锭,米五石。且命分其子二俾无子之家养之,月给米五斗,过二岁罢给”,并明确“著于例”。此后,明代对于“一产三男”的助养成为制度。
  除了鼓励生育,明代洪武、永乐两朝,还直接通过移民增加某一区域的人口分布,最著名的就是“山西洪洞大槐树”的故事。从洪武初年到永乐十五年(1417年),近五十年间,共有十八次大规模的迁徙,把山西人分散到十八省五百县。当时的移民条律是四口之家留一,六口之家留二,八口之家留三,同姓同宗不能同迁一地。
  清代,通过调整税收的方式鼓励生育。康熙五十年(1711年),以人丁数为基准征收税额,以后生育添丁,不再征收。后来雍正即位后,实行“地丁合一”,又称“摊丁入亩”,彻底废除了人头税。此后的十年间,全国人口增长近150%。多数学者认为“摊丁入亩”政策是清代人口激增的主要原因。雍正时期还推行育婴堂,鼓励民间参与抚养孤儿,都是提高人口增长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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